| 本帖最后由 not4weak 于 2015-10-21 20:2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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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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