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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商去世非婚生女继承总遗产80%

本帖最后由 zyywt924398551 于 2024-11-26 09:03 编辑

@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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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商去世后将遗产留给第三者和私生女# 法院:婚外情有违公序良俗,但非婚生女可继承总遗产的80%】#女子回应父亲遗产留给第三者和私生女# #富商去世非婚生女继承总遗产80%# 近日,一场遗产继承官司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富商朱某去世后,留下遗嘱将遗产留给婚外情对象黄某和非婚生女儿。法院认定,遗嘱中非婚生女的部分有效,但赠予黄某的部分因有违公序良俗无效,该部分由婚生女和非婚生女进行法定遗产继承。最终法院判定,非婚生女朱某博继承遗嘱中的50%和另一部分的六成,即总遗产的80%,婚生女儿朱某蕙继承20%。因朱某妻子去世后,朱某与婚生女就妻子的遗产诉讼中,法院判决朱某蕙可以继承761万余元,因此朱某的总遗产为名下资产去掉这部分资产。

律师认为,该案与2001年的“公序良俗第一案”十分相似,认定遗嘱中赠予婚外情对象的部分无效合法合理。法律规定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享有平等权利,非婚生子女也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婚生女朱某蕙则认为,自己母亲先于父亲去世,且患有精神疾病,无法订立遗嘱,父亲的遗产中有部分继承自母亲。这个判决结果让自己母亲的财产大部分流向伤害她的第三者及其子女,自己无法接受。其代理律师表示,将向高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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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场遗产继承官司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

富商朱某去世后,留下遗嘱将遗产留给婚外情对象黄某和非婚生女儿。法院认定,遗嘱中非婚生女的部分有效,但赠予黄某的部分因有违公序良俗无效,该部分由婚生女和非婚生女进行法定遗产继承。

最终法院判定,非婚生女朱某博继承遗嘱中的50%和另一部分的六成,即总遗产的80%,婚生女儿朱某蕙继承20%。因朱某妻子去世后,朱某与婚生女就妻子的遗产诉讼中,法院判决朱某蕙可以继承761万余元,因此朱某的总遗产为名下资产去掉这部分资产。

律师认为,该案与2001年的“公序良俗第一案”十分相似,认定遗嘱中赠予婚外情对象的部分无效合法合理。法律规定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享有平等权利,非婚生子女也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婚生女朱某蕙则认为,自己母亲先于父亲去世,且患有精神疾病,无法订立遗嘱,父亲的遗产中有部分继承自母亲。这个判决结果让自己母亲的财产大部分流向伤害她的第三者及其子女,自己无法接受。其代理律师表示,将向高院申请再审。

富商手写遗嘱

财产留给婚外情对象和非婚生女

2024年6月,一场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在广东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继承人朱某是一名富商,于2023年6月去世。原告为朱某的非婚生女朱某博和她的母亲黄某,被告则是朱某的婚生女朱某蕙。

法庭上,黄某一方出示了一张朱某于2021年手写的遗嘱,遗嘱中提到,“我身后的一切财产均由黄某及女儿朱某博继成(遗嘱原文,应为承)”。



▲朱某手写的遗嘱

黄某希望法院判决朱某的遗产全部由原告继承。朱某蕙则认为,自己的母亲先于父亲去世,自己父亲继承自母亲的那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应由自己全额继承。剩下的遗产,应该由自己继承80%,朱某博继承20%。

朱某蕙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父亲在与母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并于2004年生下女儿朱某博。母亲受刺激出现精神疾病,之后几年里,自己曾把母亲接到身边照料,后来母亲又被父亲强行接走。父亲把母亲安置在一个出租屋内,由保姆照料,父亲则和第三者、私生女住在别墅内。

朱某蕙介绍,母亲去世后,自己与父亲就母亲的遗产问题发生争执,自己提起诉讼要求分割遗产。经过一审、二审以及撤销重审、再审,法院认定朱某蕙母亲的遗产由父女二人继承,父亲继承60%,女儿继承40%,因此朱某蕙可以分得761万余元财产。朱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但在审理期间朱某死亡,上诉人变更为朱某的非婚生女朱某博。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在相关判决书中,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庭审中朱某蕙指责父亲对母亲存在家暴、虐待,并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并育有一女,朱某则指责女儿不孝、不照顾其母亲、有加害其母亲的行为等,但双方均未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虐待、遗弃被继承人的证明。

法院判定遗嘱部分有效

取消婚外情对象继承资格

红星新闻记者看到的遗嘱照片显示,该遗嘱写在一张笔记本纸上,把“继承”写成了“继成”,还有两处涂改。一审法院认定该遗嘱系朱某的真实意思表达,朱某的遗产为他的总资产减去此前诉讼中判决分给朱某蕙的761万元朱某妻子的遗产(实际扣除774万余元,包括诉讼费和执行费)。

在遗产分配上,法院提到,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根据朱某遗嘱意愿,朱某博可以分得遗产的50%。而“黄某之所以成为涉诉遗嘱的受遗赠人与非婚生女朱某博具有密不可分的因果关系,有违公序良俗”,法院认定该部分遗产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分配,结合扶养义务情况,该部分朱某博继承60%,朱某蕙继承40%。综合下来,朱某博继承朱某遗产的80%,朱某蕙继承20%。



▲一审判决书中对遗产分配的判定

双方对该判决结果都不满意,均提出上诉。在二审判决书中能看到,双方就遗嘱有效性问题进行了大量辩论。

黄某一方认为,民法典继承编中对自书遗嘱效力问题有详细规定,本案为继承纠纷,不应适用婚姻案件中公序良俗原则;朱某写遗嘱时,妻子已经死亡,属于单身状态,无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朱某蕙在二审中则提出,朱某的遗嘱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应认定全部无效。黄某母女为利益共同体,朱某与黄某发生婚外情,同居数十年并育有一女,违背了社会基本价值取向和道德观念,应给予否定性评价。朱某蕙还提到,遗嘱写于废纸上,有诸多瑕疵及不合常理之处,真实性存疑。

朱某蕙提交的专家论证意见书中,来自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的三位教授也提到,该遗嘱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背公序良俗,应全部无效,进入法定继承。专家还提到,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前提是“平等保护”,一审判决对非婚生女有较大倾斜,违背了立法宗旨。

但二审法院对双方的上诉均未支持,认定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维持原判。

“母亲遗产流向伤害她的第三者”

婚生女称无法接受

朱某蕙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她无法接受。自己父亲婚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存在过错,法院也认可他的过错。但现在判决结果导致属于自己母亲的那部分财产流向了伤害自己母亲的人手里。朱某蕙还提到,父亲的出轨导致母亲精神分裂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没有能力去立遗嘱,她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对于非婚生女因为与父亲共同生活期限较长而认定尽到更多赡养义务、从而分得更多遗产的判决结果,朱某蕙同样表示不能接受。在她看来,这种局面是父亲婚内与他人同居导致的,不能简单以此认定其尽到更多赡养义务。

朱某蕙的律师、江苏永衡(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洪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们目前最不能接受的点就是朱某蕙母亲的遗产最终流向了朱某蕙父亲的私生女,这个结果是违背公序良俗的。王洪娟认为,朱某博本身没有过错,但她和其母亲是一体的,最终结果就是朱某蕙母亲的财产流向伤害她的人。朱某蕙的母亲2008年确诊精神分裂,之后又瘫痪在床,不具备立遗嘱的能力。如果她能立遗嘱的话,肯定不愿意把自己的财产给到第三者。王洪娟表示,他们将向高院申请再审。

11月22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到朱某博,朱某博表示可向她的律师了解情况。23日,朱某博的律师回复,他们的继承纠纷已经判决生效,案件涉及当事人隐私,不方便接受采访。

遗产给第三者无效符合近年司法实践

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权利同等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燚认为,本案与2001年泸州“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十分相似。在该案件之后,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都认为对第三者的遗赠因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无效。

红星新闻记者搜索发现,该案件当年曾被众多媒体报道,黄某彬立下公证遗嘱将遗产赠与婚外情对象张某英。在诉讼中,法院以“公民的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黄某彬与张某英在非法同居关系下所立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破坏社会风气的违法行为,且该遗嘱虽是黄某彬的真实意思表示,虽形式上合法但实质上在赠与财物的内容上存在违法”为由,认定遗嘱无效。

杨燚解释,从遗赠法律关系角度,法律没有明文禁止任何受遗赠人因身份问题而发生继承的阻断,且从保护私产角度,处分权作为遗赠人出于自由意志而进行的赠与也是私法领域保护的重点事项之一。但遗赠人与受遗赠人的婚外情严重破坏了遗赠人与配偶之间的婚姻和家庭,违反了基础的婚姻道德,也就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由此应当认定遗赠人的这一遗赠行为无效。这项法律的适用,是符合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方向的。相反,如果法院支持了本案的遗赠行为,会对我国倡导的正确价值观带来重大负面影响。

对于遗嘱中非婚生女部分被支持,杨燚律师认为,法律明确规定了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并且在婚外恋情中孩子的出生是无辜的,支持孩子的部分是合法合理的。

炜衡律师事务所婚家委主任张静律师同样提到,过往也有过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调整遗嘱内容的案件。该案中,朱某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他人同居,显然违反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婚姻忠诚的义务,将遗产赠与第三者的部分认定无效是合法合理的。“如果朱某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又不愿意将遗产留给大女儿的话,遗嘱完全可以采取留给其他人的方法,比如全部留给小女儿朱某博。”

张静解释,现实中很多人可能并不能接受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地位等同,朱某蕙的观点也明显是对这一原则有所抗拒,但民法典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从非婚生子女的角度来讲,其是没有任何过错的,不会因为法律上不认可父母的这种关系或者父母存在过错而导致其权益受损。

对于遗嘱的有效性,张静表示,民法典继承编中明确了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只要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是否写在草稿纸上、是否经过公证不影响其效力。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比如受到胁迫或者不是真实意思表达,笔迹鉴定等角度证明遗嘱伪造等,那么法院自然要依法认可遗嘱有效性。案件中朱某蕙提到的遗嘱的一些问题,都只是推理和怀疑。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刘亚洲

编辑 杨珒 责编 李彬彬
这个案例告诉女性几个道理:
一,不要做糟糠之妻陪老公创业。上岸第一刀,先斩意中人。有这份钱和精力,不如投资在自己家身上。给男人花钱,最终都会变成你脑子里的水。
二,如果不幸你已经成为糟糠之妻人老珠黄而他已经出轨,你娘家也没有背景撑你,我只能建议你学习上海某渣男的财产继承方式,他让自己老娘砍死原配,然后作为老公,他写了求情书。然后老娘被判五年左右吧,原配家产都留给他和女儿。不久老娘出狱,他正好相亲再结良缘。一个死掉的渣男前夫,是对你和你孩子最佳的方案。你女儿可以出示求情书啊,要求轻判,或者像本案中,精神病人激情杀人,可能还能申请不入狱,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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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楼上点赞,擒贼先擒王,定点清除万恶之源,终极解决方案的高高手啊
还可以学习某豆老总前妻,直接在并购的时候发起离婚协议,冻结财产,然后渣男只求赶快离婚,条件答应的爽快,至于有没有从某酷手里得到什么,那就不知道了
至少应该立个遗嘱 把自己的一份留给女儿
其实这渣男就是均贫富,婚生女儿有亲妈的财产,这非婚生女儿的亲妈一饮一食都靠的自家,能有什么,再加上爱宠,自然是要把财产给非婚生女儿,而且你算算,渣男给的财产是自己的财产,不是家庭财产,也就是整个家庭财产的百分之五十里面的八成,私生拿到了整体财产的40%,算上之后原配的生活费之类的,两个女儿的财产真心差不多
至少应该立个遗嘱 把自己的一份留给女儿
ragdoll 发表于 2024-11-26 09:18


她母亲生前已有精神病,不说能不能立,就算立了,她出轨爸也能在未来以妻子精神不正常的状态下立的遗嘱撤销遗嘱。
不能接受也得接受这个结果,其实法律可以规定非婚生子女所继承的财产有最高比例限制,以保障婚生子女的继承权,或是外遇方若继承配偶的遗产,这部份不得赠予婚姻存续期间的私生子女。
这个案例中,第一次遗产分割,父亲拿到六成,女儿拿到四成。。。其实这里面很多文章可以做。。。
比如,说母亲被父亲虐待到精神病,甚至过身。反正新婚时肯定不是精神病,那么婚后得了精神病,一定是丈夫出轨刺激导致的。而母亲被父亲接回家没多久就死了,一定是虐待致死。找个好点的律师,可以把财产拿到六成。过错方么。。。再加上举证父亲养小三,总不能用空气养吧,要把包养小三和养育私生女的钱扣出来,这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广东惠州物价不便宜,跟深圳有一拼。零零碎碎下来,我感觉遗产女儿能拿到七八成。。。。

现在打这个遗嘱官司,不是说是手书遗嘱吗,而且还有错别字,那就打父亲当时精神有问题,是无行为当事人或者部分行为当事人。。。。

千万不要扯私生子啊二奶啊这些废话,你就把脏水往你爹身上泼就对了。绊倒了他,那些小三私生女都是无根浮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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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么复杂的吗?,看不懂,感觉不合理
这么打确实是可以的,直接打重婚罪,再打为了重婚迫害亲妈,再打婚内财产转移,要求追回,这样私生女能拿到的就是很少的一部分了,财务从来没有明白的,找个精算师,肯定能找出来,转移财产的事情妥妥的,有私生,重婚也是妥的,再说因为重婚被迫害,这就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不管是立遗嘱还是打官司,一定要做成证据链,这就是我们所说的铁证了,我这边有富婆客户做遗嘱,不是公证就行了,是做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的,找人拍了视频,且拿到了监控,立遗嘱的时候,找了律师,社区,派出所,最后做了公证,然后把所有的东西放在保险箱里面,钥匙放在律师那边,密码直接封装好,这种遗嘱一点异议没有的,证据链太充足了
如果这样,结婚就失去意义了
非婚生子女确实无辜, 但就是原罪!
和婚生子女同等待遇,简直就是被渣父或者渣母扎一刀, 还要给政府扎一刀!
昏君们也不单是古代有!受法律保护的婚姻, 违反公序良俗不要脸的能突破保护, 堂而皇之的取用婚姻里的劳动创造和物质积累。 那就是昏君们在历史里自己打自己的耳光。
国家为了新生人口,别说私生子了,你去父留子也是可以的。我记得年前四川那边不是试行一个政策,未婚女性就是没有结婚证,也能给新生儿落户。。。
所以女性要多研究法律,就像黑帮律师也是要研究法律的。你研究了就能用法律保护自己,或者说钻法律空子。
我记得有个电视剧里,有个律师说,其实你想赢,就要在法庭上讲一个好故事。真的,事情真相如何不重要,重要的是你怎么讲好一个故事。民法刑法那么多条,不要拘泥于婚姻法一条路,多看看,多走走几个方向,兴许你就能用其他罪名把你老公送进去踩缝纫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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