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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ETF减持限售股避税 瞒天过海未必坦途

2010年01月12日 02:56  第一财经日报
朱李


  昨日有媒体报道,个人限售股或可通过将一篮子股票申购ETF基金份额的方式变相减持,从而规避所得税。《第一财经日报》了解到,目前这一漏洞确实存在,无论券商还是基金公司都不会对申购ETF的限售股做甄别;但同时这种方式存在较大的交易成本与时间成本,钻这样的漏洞并不容易。

  多位熟悉ETF交易的市场人士还告诉本报,上述“避税”方式也仅适用于业已取得流通权的限售股,并且通常仅在对新ETF的认购时才具有可操作性。

  基金公司无法甄别

  这种煞费苦心的“避税”手段实际上并不新鲜。早在有关个人限售股征税政策出台之前,就有不少大小非希望借ETF的渠道减持。这样做有两大“好处”:一是对市场冲击成本小,二是相对隐蔽。

  一位ETF基金经理告诉本报,尚未取得流通权的限售股是无法通过交易所的系统来参与ETF份额的申购的;而对于已获得流通权的限售股,基金公司是无法将其与普通股票甄别开来的。也就是说,如果投资者以解禁股配齐一篮子股票向基金公司申购ETF份额,基金公司同样也是会接受的。

  对以解禁股换购ETF的操作,目前国内缺乏相关规定,尚属真空地带。上海一位律师分析说,《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中规定,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则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该律师因此认为,限售股换购数量在一定的比例之内,如在公司总股份的1%以内,那么换购则较易操作,而受让了解禁股的基金此后的交易运作也不会再受到大小非相关规定的限制;但若超出这一比例限制,相当于允许解禁股通过ETF来实现大量全流通,而这很难获得政策允许。

  佣金和时间成本或可阻滞

  根据本报所掌握的情况,一般希望避税的解禁股只会去用股份认购正在发行的ETF,换购老ETF对他们来说基本不具备可操作性。

  “避税者”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自己要减持的股票只是ETF标的指数的一个成份股,为了申购ETF,他还必须搭上本钱——足够多的一篮子股票和现金。这就大大增加了操作难度,增加了交易成本。

  苏宁电器涉及一定数量的个人限售股,该股在深100ETF及深成ETF中的比例较高,其中深成ETF股票数量小、申赎资金只需30多万,相比之下是换购的理想工具。以深100ETF为准,每申购100万份深100ETF,“避税者”可以“转移”8000股苏宁电器,动用的资金在410万~500万之间,各类交易成本相加大约为2000元~3000元。

  如果有800万股苏宁电器,将这些股票通过大宗交易转让,按20%的税率,需扣减税金约3000多万。而如果通过换购ETF份额的方式来减持,一位ETF套利者粗略地算了一笔账:这笔股票全部“转移”可能需要做1000个篮子的申购,交易成本在200万~300万之间,相比前一种方式,最多可少交税金2000多万。

  看上去很美?第二个拦路虎接踵而至——时间成本。

  由于深100ETF的流动性较为一般,“避税者”成功将限售股换购ETF之后,在二级市场每天能够卖出的ETF十分有限,最多也不过相当于能套现几万股。如果将800万股解禁股全部套现,那应该也得是几百个交易日之后的事情了。如果要用此种办法抛掉上亿或十几亿的解禁股,则需要几年至十几年的时间不等。另外,在实际操作中,“避税者”也无法确保自己在交易的其他环节中绝对不会出现亏损,因此,在算完这笔账后,上述ETF套利者认为换购老ETF份额来为解禁股避税的办法并不太好操作。

  而认购新ETF则要便捷得多。上述人士告诉本报,ETF在认购期内历来都接受股票认购,在这期间,投资者不需配足一篮子股票,即使仅以一定数量的单只个股申购,也可按基金公司规定好的比例,折算后换成相应份额的ETF。去年,不少解禁股都是以这种方式变相减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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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有什么障碍,就是一个坦途!

不是融资融券都推出了吗
這裡指的又不是融資融券,是指借ETF减持限售股避税會遇到的問題。
希望借ETF的渠道减持,是為了這两大“好处”:一是对市场冲击成本小,二是相对隐蔽。
和融資融券又有什麼關係,難道它們也能給予上述好處嗎?
中國今對限售股課20%證所稅
〔本報綜合外電報導〕中國財政部、國稅總局、證監會昨日聯合發布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徵20%個人所得稅,限售股個人所得稅由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

中國財政部網站去年12月31日消息,決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中國財政部指出,所謂的限售股,包括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後,股票重新掛牌日之前股東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重新掛牌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衍生的股息等。以及2006年股權分置改革,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衍生的股份。

據指出,證所稅的課徵標準,係以個人轉讓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轉讓收入,減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即:應納稅所得額=限售股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稅費)

應納稅額 = 應納稅所得額×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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